,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离婚案例 > >
律师

案外人撕毁裁判文书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在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甲因离家在外务工,特委托该法院将民事判决书送达其家中,由家人签收。2019年4月29日上..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案外人撕毁裁判文书被拘留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8 14:38 热度:


基本案情
  在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甲因离家在外务工,特委托该法院将民事判决书送达其家中,由家人签收。2019年4月29日上午,盐津县法院干警到被告李某甲家中依法送达判决书时,案外人被告李某甲之弟李某乙对判决不服,当场撕毁人民法院送达给被告李某甲的民事判决书,送达该判决书的干警对李某乙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训诫,但李某乙漠视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当日无法向被告李某甲送达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盐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乙撕毁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致不能向被告李某甲送达民事判决书的行为,已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019年4月29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李某乙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形式,撕毁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挑衅和践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案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判文书,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权威的不法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违法人员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在此,郑重提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员,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要理性对待,要通过正当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法律诉求,以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关闭窗口
上一篇:有房子有孩子想离婚怎么办?
下一篇:王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相关阅读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诉讼​

案例详情​ 孙女士和胡先生结婚 5 年,婚后胡先生脾气暴躁,经常对孙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孙女士多次受伤,身心遭受极大伤害。在一次严重的暴力事件后,孙女士决定不再忍受,向法...

一方存在赌博恶习的离婚案例​

案例详情​ 刘女士和张先生结婚 8 年,婚后张先生染上赌博恶习,不仅将家庭积蓄输光,还多次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累计债务达 80 万。刘女士多次劝说无果,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夫...

存在债务纠纷的离婚案件​

案例详情​ 陈女士和李先生结婚 10 年,在婚姻期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 50 万用于投资生意,但生意失败,借款无法偿还。现在债权人要求李先生还钱,李先生则认为这是夫...

抚养权争夺引发的离婚案​

案例详情​ 吴女士和郑先生育有一子,今年 8 岁。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都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吴女士是一名教师,工作稳定,且平时对孩子照顾细致,孩子一直跟随她生活。郑先...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