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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2民终6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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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0 14:37 热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2民终6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9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依法分割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八村XXX号XXX室房屋一套,并赔偿精神损害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30多年的风风雨雨,终于进入了退休生活。但被上诉人在2013年参加小学同学聚会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2014年8月,被上诉人还与该异性朋友一起旅游。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目前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
叶某某辩称:2014年,被上诉人与同学一起旅游的行为不当,被上诉人承认错误,已与该同学不来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还是有感情的,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与叶某某离婚,宝山八村XXX号XXX室房屋归李某某所有。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要求与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具备良好的婚姻基础。但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致夫妻不睦。上诉人数次要求离婚,表明离婚的态度坚决。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其态度亦是可取的。但婚姻的美满与否,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而不是单方意志。原审法院基于双方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是给双方又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希望双方倍加珍惜。上诉人要珍惜数十年来的夫妻情谊。被上诉人更应清醒认识到夫妻感情已出现的较深的危机,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法予以改善。原审法院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赵 炜
审判员 金 冶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费佳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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