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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彩礼结婚后不与丈夫共同生活

周某与小玲经媒人介绍认识,两人于当月订婚、领证并办了婚礼。小玲收取周某彩礼8.6万元。婚后不久,小玲以各种理由不与周某共同生活,并回了娘家不再露面。周某认为小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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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彩礼结婚后不与丈夫共同生活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2 15:43 热度:


周某与小玲经媒人介绍认识,两人于当月订婚、领证并办了婚礼。小玲收取周某彩礼8.6万元。婚后不久,小玲以各种理由不与周某共同生活,并回了娘家不再露面。周某认为小玲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遂起诉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案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小玲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周某请求小玲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
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通过调取小玲前两次的离婚案件卷宗并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小玲与男方认识很短时间后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不久,夫妻双方便因钱财问题发生矛盾,之后小玲就会回娘家居住。而男方均表示,婚后无夫妻生活,且认为小玲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有骗婚嫌疑。小玲的三段婚姻关系维系时间短,发生矛盾后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虽然后两段婚姻,其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采取过和好的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玲在短短四年多时间,涉及的离婚纠纷便已多达三起,且其在之前两段婚姻关系解除后均未返还彩礼。本案中,小玲因结婚收取彩礼,且不与对方长久共同生活,没有基于夫妻长久、和谐生活的愿景,也没有为化解夫妻矛盾、修复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由此可见,小玲有通过订立婚姻而获利的嫌疑。因此,周某要求小玲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结婚彩礼8.6万元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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