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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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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3 14:55 热度:


问题: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追回房产?
解答:一般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若第三人明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与出售方恶意串通(如低价购买、未实际支付房款),损害另一方利益,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若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无权追回房产,但可要求出售方支付房产对应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案例:刘某(女)与张某(男)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感情不和,张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将房产以低于市场价值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好友王某(王某明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实际支付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追回房产。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张某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明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低价购买、未实际支付房款,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需将房产返还给刘某和张某,张某需赔偿王某的合理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善意、合理对价、过户),则第三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另一方无权追回;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另一方有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及时办理房产加名手续,明确双方的产权份额,避免一方擅自处分。发现对方擅自出售房产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第三人的知情证据等),判断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若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应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应要求出售方支付房产市场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收集房产评估报告、交易记录等证据,确保补偿数额合理。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妥善保管房产登记证、购房合同等证据,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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