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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

父母给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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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3 14:12 热度:


父母给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给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陈某与王某2008年2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三月份在举行婚礼时,陈某的母亲将自己佩戴的一支非常珍贵的玉手镯送给儿媳王某,作为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2009年陈某与王某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其它的财产都没有争议,但是对手镯有争议,陈某主张手镯是在婚后赠送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某主张手镯是婆婆送给自己个人的,是个人专用的,所以属于个人财产。
  就手镯的归属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手镯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手镯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根据陈某母亲赠与手镯的特殊时间和意愿,可以判断是赠给王某个人的,而且手镯属于王某的个人专门生活用品,所以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首先手镯赠与的时间是在婚礼上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赠与的,有其特殊意义,可以判断是赠与王某个人的,其次手镯作为女性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也属于一方的财产,所以本案中的手镯应该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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