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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 “公积金” 如何分割?​

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如何计算数额?能否直接提取分割?​ 解答:婚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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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 “公积金” 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2 16:05 热度:


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如何计算数额?能否直接提取分割?​
解答:婚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累计缴存的公积金余额(扣除婚前个人缴存部分)为基数,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一般不直接提取分割,而是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处理。​
案例:刘某(女)与陈某(男)结婚 10 年,刘某婚姻存续期间缴存公积金 15 万元(婚前缴存 3 万元),陈某婚姻存续期间缴存公积金 12 万元(婚前缴存 2 万元)。双方诉讼离婚时,刘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公积金 22 万元(15 万 - 3 万 + 12 万 - 2 万),要求陈某支付 11 万元补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公积金缴存余额共计 22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陈某向刘某支付补偿款 10 万元(结合双方其他财产分割情况综合判定),各自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分割范围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缴存的部分,婚前个人缴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方式方面,因住房公积金具有专项性(用于购房、还贷等),且提取需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一般不判决直接提取分割,而是计算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余额,由公积金余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补偿数额通常以共同余额的一半为基础,结合其他财产分割情况综合调整。​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主张分割公积金的一方,应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公积金缴存明细,明确婚前、婚后缴存数额。计算共同余额时,需扣除婚前个人缴存部分及婚后提取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若一方婚后提取公积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购房、还贷),该部分可不再重复分割。分割时,可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存款)一并协商,若公积金余额较多的一方取得房产,可在房屋折价款中抵扣相应的公积金补偿款,简化履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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