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婚姻法规 > >
律师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若还不允许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共同财产会..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2 10:44 热度: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若还不允许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共同财产会逐渐减少,将导致另一方合法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此时,便应当允许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情形:
第一、夫妻一方出现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如一方隐瞒另一方私藏“私房钱”,将共有财产转移他处,吸毒、赌博或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也包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正当增加夫妻债务负担,造成财产损失。
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共有形式属共同共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但是,这势必会造成在一定情形下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若夫妻一方由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另一方不同意则势必会对抚养的正常履行造成妨害,对夫妻的感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司法解释允许其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第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于夫妻内部利益,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外部债权人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时势必造成夫妻对外偿债能力的减弱,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即剩余的共同财产须仍可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即使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夫妻仍将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关闭窗口
上一篇:夫妻共同债务可不可以执行女方婚前财产
下一篇:婚后一方拆迁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关阅读

撤销婚姻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法规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法规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一方以个...

子女抚养权变更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法规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一方有绝育手术、子女随其...

离婚经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法规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