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3 15:43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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