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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如何维权?​

问题: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离婚后另一方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守约方应通过何种途径维权?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解答: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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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如何维权?​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2 16:02 热度:


问题: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离婚后另一方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守约方应通过何种途径维权?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解答:守约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对方拖延导致损失(如房屋无法出售、产生额外费用),可一并主张赔偿。​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需在离婚后 30 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张某以李某未支付房屋折价款(实际已支付)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导致李某无法将房产出售,错失交易机会,产生利息损失 2 万元。李某起诉要求张某配合过户,并赔偿损失 2 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已按约定支付折价款,张某拒绝配合无正当理由,判决张某在 10 日内配合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赔偿李某损失 2 万元。​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配合过户义务的,属于违约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配合过户),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利息损失、交易差价损失等)。​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产过户的时间、方式、所需材料及违约责任(如逾期配合需按日支付违约金)。支付房屋折价款时,应通过银行转账并留存凭证,避免现金支付导致举证困难。若对方拒绝配合过户,应及时收集证据(如离婚协议、支付凭证、沟通记录),向法院起诉,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擅自处分房产。主张损失赔偿时,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与对方违约存在因果关系(如交易合同、损失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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