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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 “知识产权收益”?​

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离婚时对应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实现的收益(如专利许可预期收入)能否分割?​ 解答:婚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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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 “知识产权收益”?​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2 16:03 热度:


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离婚时对应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实现的收益(如专利许可预期收入)能否分割?​
解答: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实际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实现的预期收益,若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可作为潜在财产权益进行分割,由取得知识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案例:刘某(女)与陈某(男)结婚 8 年,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一部小说,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出版后支付稿酬 50 万元(已支付 30 万元,剩余 20 万元次年支付)。双方诉讼离婚时,刘某主张该 50 万元稿酬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25 万元。陈某辩称剩余 20 万元尚未实际取得,不应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30 万元已实际取得的稿酬属于共同财产,剩余 20 万元虽未支付,但已明确约定支付金额和时间,具有确定性,应作为共同财产权益。最终判决陈某向刘某支付 15 万元(30 万元的一半),剩余 20 万元支付后,陈某需再向刘某支付 10 万元。​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已实际取得的收益(如稿酬、专利许可费)应直接分割;已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如签订合同约定的未来收入),虽未实际到账,但因具有确定性,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尚未明确的预期收益(如未签订合同的专利潜在许可收入),因不确定性较强,一般不予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主张分割知识产权收益的一方,应收集证据证明知识产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同签订时间),以及收益的具体金额(如稿酬支付凭证、许可合同)。对于尚未实现的明确收益,应提供合同、付款承诺等证据,证明收益的确定性。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若主张收益为个人财产,需提供证据证明知识产权是婚前取得,或收益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双方可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预期收益进行评估,确保分割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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