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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能否约定 “禁止一方再婚”“限制探望权” 等条款?​

问题:协议离婚时,双方为保障子女利益或其他目的,约定 一方再婚则丧失财产所有权再婚不得生育子女限制另一方探望权 等条款,该类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该类约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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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能否约定 “禁止一方再婚”“限制探望权” 等条款?​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2 16:03 热度:


问题:协议离婚时,双方为保障子女利益或其他目的,约定 “一方再婚则丧失财产所有权”“再婚不得生育子女”“限制另一方探望权” 等条款,该类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该类约定无效。婚姻自由(包括再婚自由)、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该类权利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得通过约定剥夺,仅能就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约定。​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0 元,同时约定 “李某若再婚,不得探望女儿,且需放弃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补偿款 10 万元”。离婚后,李某再婚,张某以此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女儿,并要求李某放弃 10 万元补偿款。李某起诉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行使探望权并要求张某支付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限制李某再婚、剥夺探望权的条款违反婚姻自由和法定权利,应属无效。最终判决确认该部分条款无效,李某有权每月探望女儿两次,张某需向李某支付补偿款 10 万元。​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再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限制再婚的约定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探望权是《民法典》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除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如家暴、酗酒),否则不得剥夺,仅能约定行使方式和时间。​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应避免约定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此类条款不仅无效,还可能导致离婚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受到影响。若希望保障子女利益,可约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如见面时间、地点、时长)、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等合法条款。若对方提出限制再婚、剥夺探望权等不合理要求,应明确拒绝,必要时委托律师审核协议,避免因无效条款引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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