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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起诉离婚裁判案例

案情:刘某(男)与徐某(女)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21年,双方因一次激烈争吵后,徐某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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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起诉离婚裁判案例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3 15:38 热度:


案情:刘某(男)与徐某(女)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21年,双方因一次激烈争吵后,徐某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前往其父母家居住,刘某继续在原房屋居住,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刘某仅在逢年过节时通过电话联系徐某,未主动前往探望,也未提出和好的意愿;徐某多次与刘某沟通离婚事宜,刘某均予以拒绝。截至2024年徐某起诉离婚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期间无共同生活、无经济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辩称,双方分居是因为家庭琐事,并非感情不和,且自己有和好的意愿,不同意离婚。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结合徐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邻居证言、双方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系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且分居状态持续、稳定已满3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准予徐某与刘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按双方协议比例分割(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
法律分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民法典》规定的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也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但该情形的适用需满足严格的条件。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非工作调动、异地就医、照顾老人等客观原因;其次,分居状态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无共同生活、无情感交流;最后,分居时间需满二年,该时间从双方实际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之日起计算,中间不得有间断。本案中,刘某与徐某因性格矛盾争吵后分居,分居期间无和好行为,持续满3年,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若分居是因客观原因导致,即使时间满二年,也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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