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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 张某(男)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一套,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婚后,张某与妻子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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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3 15:33 热度:


案情
张某(男)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一套,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婚后,张某与妻子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李某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张某认为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对李某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婚后使用夫妻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对应的还贷及增值部分,体现了双方共同贡献,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在处理时,通常按照共同还贷总额、占总房款比例、房屋增值幅度等因素综合计算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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